法院认为经营者应保障游客安全,一审判赔2.6万元
本报讯 一名女士游玩受伤后将负责景区经营的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怀柔法院昨日宣布,一审支持原告的诉讼,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6万余元。
受伤的女士姓谢。她说,去年5月5日,她选择到北京市青龙峡旅游度假公司和北京奥旅旅游开发公司开发的景区游玩。在参加定向滑翔游戏项目时,由于滑翔终点处的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减速,导致她重重撞到终点处的皮垫子上,头部、耳部受伤。由于责任分担和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她最终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在案件庭审中,青龙峡旅游公司辩解说,游戏项目是奥旅旅游公司在景区内开办的,两家单位独立经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奥旅旅游公司则认为,在此次事故中,谢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而且医疗费用有很多不合理的支出,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保障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受到侵害时,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谢女士在两家单位开办的景区游玩受伤,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